有意见认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明确有“穿耳孔术”,因此穿耳孔属于医疗美容。但是,从逻辑上分析,医疗美容项目包含穿耳孔术和穿耳孔术属于医疗美容并不等价。
更为明显的例子:拔罐术,也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医疗美容项目包含拔罐术,但拔罐术并非完全属于医疗美容。拔罐术属于一种中医技术,医疗美容只是拔罐术的用途或者可能的效果之一。
穿耳孔术本来就不符合医疗美容的定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定义,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简而言之,这种手段应该可以直接带来所谓“美容”效果。但是,穿耳孔术一般意义上并非以“耳朵穿孔为美”,而是作为耳钉等饰品的附着点,没有饰品的耳孔无所谓美。事实上,消费者为了满足自己的审美观,把饰品附着于身体的部位也不仅仅是耳朵,这和个人的审美偏好有关。如果穿孔位置在嘴唇、肚脐等部位,又如何定性?医美?非医美?
更便于理解的是国家卫健委明确批复“纹身”不属于医疗美容。从表面意义上,“纹身”甚至比穿耳孔更接近医疗美容,因为纹身使用的是微创性的皮肤着色技术,其结果是皮肤效果发生变化,甚至可以说直接就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
但是,“纹身”的起源和发展史决定了“纹身”并非是纯粹的审美需要,传统上更多是一种精神上的需要,例如信仰、图腾崇拜等等。而且“纹身”是有悠久的发展史,已经是民间习俗的组成部分。国家卫健委的批复表明,公权力不应漠视这种群众性的文化传统,而是尊重其存在的合理性。
“纹身”没有列入医疗美容,事实上接受纹身的人会面对更多健康安全风险。但是,也必须明白,一方面既然“纹身”有其历史背景和群众基础,那么任何接受纹身的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决定负责;另一方面如果因为“纹身”服务发生纠纷,包括健康损害发生,作为消费者仍然可以根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进行救济。
那么,合法医疗美容机构可以开展纹身项目吗?如果说因为纹身不属于医疗美容项目,所以本来拥有更好的健康保护条件的医疗美容机构反而不能进行纹身操作,是不是很奇葩?
这时,就应该充分理解一个逻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项目只是医疗美容机构可以开展的项目,和这个项目的操作必须只能由医疗美容机构操作,是不能等价的。一个项目是不是只能由医疗美容机构操作,应该从医疗美容的实质定义上去分析和判断。
穿耳孔本来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群众基础广泛的文化传统。医疗美容机构当然可以做,也更有利于消费者健康的保障。但是群众依风速习惯穿耳孔,完全可以视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穿耳孔和接受穿耳孔的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即可。
再进一步拓展思考,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定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那么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能一律视为诊疗活动吗?